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212号
原告:冯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杨亚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云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