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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4212号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212号

原告:冯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杨亚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云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