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230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被执行人陈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003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国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国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国华(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1的存款人民币3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勇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