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0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李顺良。申请执行人林小菊。被执行人邓正波。被执行人兰福建。被执行人杜均。被执行人何建秋。被执行人泸州乐木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17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邓正波、兰福建、杜均、何建秋、泸州乐木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变卖和设置权利负担。
二、冻结期限为壹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邱 勇
审判员 陈 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雅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