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554号之二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恩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邹岩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于忠利,男,1955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保全费160元,合计226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颖卓
代理
审判员 王 猛
代理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许柏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