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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0900号

乐亭县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于朝、王会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亭县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朝,王会芹,于向阳,云金凤,刘双庆,张宝安,张丽杰,乐亭县盛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0900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法定代表人张勇。被执行人于朝,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王会芹,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于向阳,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云金凤,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刘双庆,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城区被执行人张宝安,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张丽杰,女,1971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城区被执行人乐亭县盛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汀流河镇姚家房子村

法定代表人:于向阳。乐亭县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于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1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7-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19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崔士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