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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特9号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蓄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蓄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特9号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法定代表人臧士国。委托代理人李明明,该社员工,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刘蓄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蓄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刘亚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