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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2799号

原告赵英、葛辉与被告艾正兴、宋桂洪、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赵英,葛辉,艾正兴,宋桂洪,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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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81民初2799号原告赵英,女,1963年10月21日生,汉��,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葛辉,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葛辉,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艾正兴,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宋桂洪,女,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与被告艾正兴系夫妻关系)被告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胡台新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艾正兴,该公司经理。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春梅,沈阳市皇姑区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英、葛辉与被告艾正兴、宋桂洪、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曹婷婷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与��判员王志平、

人民陪审员鄢秋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英委托代理人葛辉及原告葛辉,被告艾正兴、宋桂洪、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春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英诉称,被告艾正兴、宋桂洪系夫妻关系,二人企业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继续资金周转,找到我,向我借款1,300,000元整,我手上没有那么多现金,于是我用我名下,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61-2号,面积为222.4平方米是门市楼作抵押,为被告在哈尔滨银行借款1,3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一年(2016年1月25日到期)此款到期后,二被告没能及时还款,银行方面多次找到我,要求我代为偿还,我于2016年6月8日为被告偿还了400,000元,为了维护我的个人合法权益,现起诉二被告偿还我400,000元的担保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艾��兴、宋桂洪、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说的情况属实,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被告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愿意承担责任,三被告均愿意承担此笔债务的责任,并愿意按照银行的利率即年息8.4%给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艾正兴、宋桂洪系夫妻关系,其经营的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赵英与葛辉借款1,300,000元,但因二原告没有足够现金,因此被告艾正兴、宋桂洪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1,300,000元,并由原告赵英与葛辉以其共有的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61-2号,面积为222.4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及其土地使用权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但到期后被告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8日,原告葛辉代被告偿还上述贷款本金351,138.23元及利息48,861.77元,合计400,0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未果,因此原告诉讼来院向三被告追偿其代为产换的贷款400,000元及按照年息8.4%计算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哈尔滨银行还款通用凭证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二原告为被告艾正兴、宋桂洪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在被告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时代其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00,000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艾正兴、宋桂洪给付上述款项,同时因诉讼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按照年息8.4%计算上述贷款400,000元的利息,因该主张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此予以准许。对于被告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责任问题,因诉讼中,该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承担还款义务,因该主张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此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正兴、宋桂洪、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赵英、葛辉贷款400,000元及自2016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时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息8.4%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820元,由被告艾正兴、宋桂洪、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婷婷

审 判 员  王志平

人民陪审员  鄢秋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