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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执异76号

杨东与索庆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东,索庆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02执异76号案外人杨阳。申请执行人杨东。被执行人索庆波。申请执行人杨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索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东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以(2016)冀0302执818号执行裁定书,对案外人杨阳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盛世家2栋2单元2201号房产进行了查封。案外人杨阳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阳称,贵院办理杨东与索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了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盛世家2栋2单元2201号房产一套。案外人于2011年7月22日与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付清首付款192810元,案外人与索庆波于2011年8月10日登记结婚,此款应为案外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与索庆波无关。2014年8月1日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2014)秦一证民字第3610号公证书,已将上述房产作为案外人个人财产予以公证,内容还包含房屋贷款部分全部由女方个人偿还。所以此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无权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此外,本案还存在程序问题,案外人不是本案被告,不应该作为被执行人,没有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无权依职权追加。依据《民事诉讼法》204条之规定,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2016年7月13日本院依据(2016)冀0302执8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索庆波前妻杨阳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盛世家2栋2单元2201号房产一套。2016年7月29日,案外人杨阳提出执行异议,以案外人系婚前与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付清首付款192810元,涉案房屋是案外人婚前个人财产为理由,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2014年8月1日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以(2014)秦一证民字第3610号公证书,对涉案房产作为案外人个人财产及该房屋贷款部分全部由女方个人偿还进行了公证。

本院认为,案外人杨阳婚前与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及支付了首付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当时虽未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但该涉案房产当属案外人婚前个人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所查封的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盛世家2栋2单元2201号房产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姚兆华

审判员  单培新

审判员  吕合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