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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刑终311号

周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周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刑终31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成,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学生,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捕前住湖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屈意民,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锋,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湘01刑初字34号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周成与被害人谭某(男,殁年19岁)均系湖南某职业学院同学,并同住于该校学生宿舍3栋106室。2015年12月7日上午,周成因琐事与谭某发生争执、推搡,周成遂持水果刀连续捅刺谭某3刀,致谭某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周成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周成的亲属与被害人谭某的亲属在案发后达成谅解赔偿协议,周成的亲属代为赔偿谭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万元,其中3万元系分期支付,谭某的亲属愿意对周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刑事科学法医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周成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据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周成上诉提出:1、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责任;2、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成与被害人谭某(男,殁年19岁)均系湖南某职业学院学生,两人同住在该校学生宿舍3栋106室。2015年12月7日上午,周成一直在宿舍用电脑播放音乐,室友杨某在周成外出吃中餐后,便将周成电脑音乐关闭。当日中午13时许,周成回宿舍后发现电脑的音乐已关闭,且电脑无线鼠标无法使用,心生不满,便质问室友,谭某称播放音乐音响休息。为此,周成与谭某发生争执,其间,谭某用打了周成左肩一拳并将其按在寝室衣柜处,周成随即从抽屉即拿出一把橙色水果刀连续朝谭某左肩、左胸部位捅刺三刀,致谭某当场倒地。尔后,室友杨某见状便拨打120急救及110报警电话,与他人一起将谭某送到学校医务室又转至医院实施抢救,周成亦赶到医务室等候。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仍然留在学校医务室的周成带至公安机关,周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谭某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2月7日13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湖南某职业学院学生杨某(手机号码137××××0881)电话报警称:其宿舍两名室友在寝室打架,其中一名同学被水果刀捅伤。民警赶往现场后经调查,发现系周成与谭某发生口角,进而持水果刀捅刺谭某,谭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在该校医务室将周成传唤至公安机关。2.长沙市公安局天心(长天)公(刑)鉴(法病)字【2015】01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谭某系锐性外力致左锁骨下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3.长沙市公安局长天公(刑)勘【2015】K43010300000020151205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湖南某职业学院男生宿舍3栋1楼106室,在该宿舍内发现一片擦拭状血迹及一摊血泊(已提取)。4.长沙市公安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证明,2015年12月7日,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往长沙市天心区湖南某职业学院大学医务室门口,从学校学生工作处处长李某处提取橙色手柄的折叠水果刀1把。5.长沙市公安局长公物鉴(法物)【2015】5277号物证检验意见证明,在现场提取的血泊处血迹、擦拭状处血迹及扣押的水果刀刃上血迹均为谭某所留,且被害人谭某与谭某2、谭某3存在亲缘关系。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7日13时10分许,周某在寝室上网时看到周成在寝室一直说谁把他的鼠标搞坏了,谭某说放了一上午的歌影响休息,二人便吵了起来。周成走到谭某面前继续争吵,后周某就听到周成说了三句威胁的话后,便听到谭某说快打120。周某回头看到谭某趴在地上并在抽搐。室友杨某就打电话喊救护车并打了110报警电话。之后,他们室友就将谭某抬到医务室去了。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7日上午,周成在宿舍用笔记本电脑放音乐,尽管中午去食堂吃饭但一直未停止,他觉得很吵就将电脑关了。中午13时许,周成吃饭回来发现电脑的歌被关了,且鼠标不能用,便认为室友将鼠标弄坏了,心生不满。谭某称放歌影响室友休息,二人为此发生了争执。周成突然大声对谭某说你再说一句试试,便朝谭某的身体左胸前砸了一下。之后,谭某要杨某拨打120,便趴在地上开始抽搐,杨某看到谭某左胸处在流血。尔后,他马上拨打120、110。室友陈某将谭某抬至学校医务室。等他到医务室后,辅导员和周成均过来,120急救车及民警亦赶赴现场。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7日13时10分许,他正在宿舍睡觉,谭某当时坐在他床上,周成一直质问室友谁将他的无线鼠标搞坏了,谭某就称放歌影响休息,二人便争吵起来。之后,周成威胁了谭某几句,谭某就站了起来。过了会,他就听到谭某讲快打120,看到谭某趴在地上并一直在抽搐,周成站在一边。之后,他与室友一起将谭某抬到医务室,又与谭某一起上了120的车去了医院。谭某脖子左边有个两厘米的伤口。10.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7日13时20分许,他在寝室睡觉时突然听到室友杨某喊打120,起来后看到谭某趴在地上,周成站在旁边。他跑出去喊宿管来,将谭某抬到了医务室,后来急救车将谭某接走了。当时谭某是脖子受伤了,衣服上很多血。11.证人李某(系湖南某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长)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7日13时58分,他接到电话讲学校有两名学生打架,现在先学校医务室。他赶到医务室时谭某已经被120接走了,院长陈某将一把橙色水果刀交给李某,指着旁边的周成称这把刀是周成捅伤谭某所使用的刀,院长还要他将周成控制。民警赶到现场后,他将周成和水果刀交给民警,民警将周成带去了公安机关。12.长沙市中心医院急诊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谭某受伤后至长沙市中心医院救治的情况及伤情诊断情况。13.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湖南某职业学院与被害人谭某亲属谭某3、谭某2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由湖南某职业学院向谭某3、谭某2支付人民币73.7万元。14.谅解书、协议书及收条证明,2016年4月28日,周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谭某的近亲属达成总计赔偿23万元的赔偿协议,周成的近亲属已经支付赔偿款20万元,其余3万元分期支付,谭某的近亲属对周成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15.上诉人周成及被害人谭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周成及被害人谭某的年龄、住址等情况。16.上诉人周成对其因琐事持刀故意捅刺并致死被害人谭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成未能妥善处理室友关系,持刀故意伤害室友谭某身体,并致被害人谭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上诉人周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责任”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周成因日常琐事与被害人谭某发生纠纷后,未能妥善处理两人矛盾,继而持刀捅刺谭某,致谭某死亡,被害人谭某对于本案的引发无任何责任。上诉人周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还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已根据周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并结合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故上诉人周成的上述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娟

代理

审判员 蒋 平

代理

审判员 董艳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哲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罪】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