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3411号
原告:黄存莲,女,1940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伟,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被告:王亮,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
原告黄存莲诉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王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黄存莲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存莲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存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存莲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
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