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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0509号

裘冬水与邵林根、孙学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裘冬水,邵林根,孙学芳,陈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509号

原告:裘冬水,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友全,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林根,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孙学芳,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陈晓红,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红,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裘冬水与被告邵林根、孙学芳、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裘冬水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冬水撤诉。案件受理费51938元,减半收取计25969元,由原告裘冬水负担。

审 判 长  蔡生苗

代理

审判员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嘉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