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509号
原告:裘冬水,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友全,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林根,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孙学芳,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陈晓红,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红,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裘冬水与被告邵林根、孙学芳、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裘冬水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冬水撤诉。案件受理费51938元,减半收取计25969元,由原告裘冬水负担。
审 判 长 蔡生苗
代理
审判员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嘉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