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执民字第9115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沈肖青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沈肖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911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被执行人沈肖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034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肖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肖青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肖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沈肖青(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3的存款人民币538279.5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彩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