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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执573号

姜玉才与纪洪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玉才,纪洪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姜玉才,男。委托代理人曲凤华。被执行人纪洪伍。姜玉才与纪洪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5日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纪洪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经五查被执行人纪洪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玉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纪洪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玉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世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