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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刑初第100号

苏某、张某1等与都建坡、邵占京抢劫一审刑事��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苏某,张某1,吴某,都建坡,邵占京,欧阳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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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刑初第10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高中文化,中原油田采油一厂内退工人,住河南省尉氏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兰舟,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飞,���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都建坡,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牟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阎江涛,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邵占京,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中牟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欧阳奎,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牟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建坡、邵占京、欧阳奎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张某1、吴某及诉讼代理人以要求被告人都建坡、邵占京、欧阳奎赔偿物质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棉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都建坡、邵占京、欧阳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就民事部分撤回对都建坡的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都建坡、邵占京等人预谋后,来到中牟县米兰春天宾馆399房间,以苏某、吴某、张某1打牌时“出老千”为由,对三人进行殴打,将牌桌上的现金和三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抢走。欧阳奎明知邵占京等欲实施上述行为,仍开车将其送到米兰春天宾馆,并待在该团伙进一步预谋的房间,后其认为事态严重,遂借故离开。之后,都建坡、邵占京等人将三被害人押至停放在米兰春天宾馆楼下的汽车内,先后将三人拉到中牟县大孟镇景观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一公里路东的树林中,中牟县刘集镇永恒商务酒店和中牟县郑庵镇万邦水果市场生活区一宾馆内。期间,都建坡、邵占京等人多次对三人进行殴打和威胁,逼迫三人每人拿出五万元钱。2015年3月9日16时许,苏某向朋友借款五万元打到吴某所办理的银行卡中,都建坡、邵占京指使他人带吴某到银行将钱取出,后邵占京将三人送走。经鉴定,苏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吴某、张某1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材料、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都建坡、邵占京、欧阳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诉请判令被告人邵占京、欧阳奎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6万元;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7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诉请判令被告人邵占京、欧阳奎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万元;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11.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诉请判令被告人邵占京、欧阳奎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万元;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11万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民事部分依法判决。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人都建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绑架罪。被告人都建坡的辩护人提出,都建坡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都建坡并非首犯;系初犯,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取得谅解;邵占京给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200元钱应从犯罪总额中扣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亲属与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的谅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被告人邵占京在庭审中称自己过去只是为了去向别人要账,没有打人,后来分到手的1000元钱给了三附带民事诉��原告人六七百元。其行为不是抢劫罪。欧阳奎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晚,被告人都建坡、邵占京等人得知李某1组织的牌局后,预谋“收拾”推饼人员,随后来到中牟县米兰春天宾馆,开了399房间作为推饼房,并在同一宾馆二楼开了预谋房间,作为备用房间等待时机。都建坡、邵占京等以苏某、吴某、张某1打牌时“出老千”(赌博作弊)为由,对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欧阳奎明知邵占京等欲实施上述行为,仍开车将其送到米兰春天宾馆,并待在该团伙进一步预谋的房间,后其认为事态严重,遂借故离开。之后,都建坡、邵占京等人将三人押至停放米兰春天宾馆楼下的汽车内,先后将三人拉到中牟县大孟镇景观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一公里路东的树林中,进行殴打,威胁其出钱。后又分别将三人拉到中牟县刘集镇永恒商务酒店和中牟县郑庵镇万邦水果市场生活区一宾馆内。期间,都建坡、邵占京等人多次对三人进行殴打和威胁,逼迫三人每人拿出五万元钱。2015年3月9日16时许,苏某向朋友借款五万元打到吴某所办理的银行卡中,都建坡、邵占京指使他人带吴某到银行将钱取出,后邵占京将三人送走。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吴某、张某1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另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告人都建坡家属与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都建坡赔偿三人医疗费、误工费等4万元,退出赃款1万元,共计5万元。三人表示对都建坡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苏某陈述,2015年3月8日下午,我和吴某、张某1去了中牟县米兰春天酒店三楼推饼,开始的时候李某1给了吴某一万元钱,说你们就和对方的几个人玩,在我们玩的时候对方的一个男子就把桌子掀翻了说你们出老千骗我们,之后又十几个人把房间踹开,进去的人手里拿的都有东西,那些人到了就开始打我和吴某、张某1。打我们的人拿着钢管、砍刀、电棒,我不太认识。之后就把我们身上的东西都收了起来,他们又找了几辆车,把我们拉到荒地,到后就开始打我们,其中一个叫小国的人说,让我们每人拿五万块钱了事,但我们也没给,之后那些人又把我们四个拉到万邦宾馆,“小京”让我们写欠条,欠条的内容为“因为打牌出千,赔偿五万元”,后来让我们每个人凑五万元钱,吴某和张某1他们凑不到钱,我朋友分别借给我了两万和三万,但他们不让我朋友来,非让打到卡上,因为就吴某带身份证,他们就带吴某去银行办理银行卡,之后我让朋友把钱打到了这个卡上,他们又��吴某把钱取了出来,邵占京到了宾馆当场就把钱装到他皮包里面了,他们开始向张某1、吴某要钱让他们两个给家人联系要钱,但是他们两个的钱一直打不到卡上,一直到晚上大概七点左右,他们看我们确实拿不出来钱威胁我们之后把我们带到了米兰春天,我们四个就租了一辆出租车和家人联系后去了中牟县公安局门口。2.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明2015年3月8号下午,我和苏某、吴某开一辆车来中牟县玩,经中间人刘小国、李某1介绍去推饼,推饼的过程中,中牟县有俩人说我出千,动手打了我们,并叫来20多个中牟县青年人拿电棒、钢管打了我们,然后他们把牌桌上的钱收走,蒙上我们的眼架着我们下楼坐车,拉到一个荒郊野外。下车后,我看到吴某和苏某在地上躺着周围都是沙土,他们拉住我一把跺倒我,然后乱跺乱踢,让我、吴某、苏某脱光衣服,用蓝色玻璃水浇我们,一会他们问我们能拿多少钱过来,让我们三个人给他凑钱,我们一直没谈成,到第二天快天亮的时候,他们带我们去了另外一个宾馆,强迫我们写欠下五万元的借条,让我们三个给家里打电话,每个人要五万块钱。说不对就乱打,把我头上打出个口子。后来听他们说,苏某让家里打来了五万元钱,钱让他们领着吴某给取了,后来我听说这钱给小京了。被害人吴某陈述,证明2015年3月8号晚饭过后七点左右,我、苏某、张某1当晚吃饭前在一家棋牌室输了一些钱,我兜里有一万多块钱,苏某和张某1身上没钱了。我们把情况给李某1说了,李某1认识我,就给我了一万块钱让我一起打牌。后来在米兰春来399开房推饼,刚开始人不够,我们就打斗地主,后来李某1的朋友来了,是俩年轻孩儿,然后我们开始推饼,其中一个孩儿翻了张某1的牌,说他出千��又往他脸上扇了好几巴掌,这时候房门就从外面被跺开了,进来十五六个人,外面还站的有人,然后就开始打我们。打过之后,就把我、张某1、苏某身上的钱全掏出来了。接着就蒙着眼把我们从楼上架下去。拉到郊外,没有村也没人,让我们脱光衣服,一阵乱打,逼我们要钱,我们商量说能凑十五万,然后他们又拉着我们去了另外一个宾馆。好像是三楼,让我们打电话要钱,张某1因为打电话说错话了,被打的头破血流。后来苏某的朋友愿意借钱,他们就让钱打到我的卡上,他们让俩人跟着我去取钱,我们开车去了一家农行办卡,下午四五点,苏某的朋友把五万块钱打过来了,俩人带着我把钱取出,我揣着现金就回到宾馆,小京把钱拿走,等了一会,看我们剩下的实在拿不出钱,又打了一顿,让我打了个五万元的借条给他,说放我们回去。4.被告人都建坡供述,证明2015年3月8日晚,李某1打电话给我说,找人来中牟县推饼,我去的比较迟,去之前我们村的朱志发给我打电话说开封的那几个人推饼出老千,叫我赶快去,去了让开封的那几个人把钱退了,我就开车去了米兰春天快捷宾馆,去到后我先去了二楼的那个房间,发现已经来了很多人,有朱志发、李建军,朱艳志,欧阳奎等等,邵占京给我说开封的出老千了,一会上去收拾他,然后我们就一起上楼了,进屋里后我们和朱志发一起说那孩儿出千,小京说把钱都拿出来,尉氏人就把赢得钱都拿出来了,由于拿出的钱太少,我们就动手打了他们,我也用脚跺了尉氏的人。我们拉着他们去大孟北的小树林里,对开封的人实施殴打,还问他们是否出千,一开始他们不承认,不承认就打得更狠一点,大概不间断的打了一个多小时。第二天快天明,我们到刘集附近找了个宾馆,开了几个房间,轮流逼问他们不让他们睡觉。邵占京想办法让尉氏的人弄钱过来,那年轻孩儿不听话,我就拿水杯砸他头上,一下子头破血流。邵占京说走,换地方,然后我们就又到了万邦附近的一个宾馆,我有事就走了,当天晚上邵占京说尉氏那四个人赔了五万块钱。邵占京拿着的,我不知道邵占京是怎么分的。5.被告人邵占京供述,证明2015年3月8日下午,我和都建坡在一起玩,李某1给都建坡打电话向都建坡要米兰春天的会员卡,之后我和都建坡一起开着车把米兰春天的会员卡送到了米兰春天吧台给李某1,李某1开过房间后把卡又给了都建坡,我就和都建坡开着车走了。等到19时左右,都建坡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在米兰春天赌博发现出老千,让我先去米兰春天。之后我就给欧阳奎打电话让欧阳奎开着我的黑色本田雅阁来我家接我,等了一会欧阳奎来接我���,之后我们一起去米兰春天,到米兰春天后,有个年轻人领着我们到二楼一个房间。过了一会,都建坡就过来了,然后都建坡让我们等一会儿,楼上的人给我们发短信后,我们在一起上去捂着他们。等了一会,都建坡收到一条短信,我们就一起去了三楼的一个房间内,到后我们捂着人开始打,打过后我们又把他们拉到大孟北地路上,在路上我们又开始打他们,打过之后拉到刘集一个宾馆,在宾馆住了一晚上,第二天都建坡说,让他们把赌博赢得前退出来,不退就不能走。他们几个说没有钱,我们又开始打他们,打了一会,都建坡让他们几个每人打了五万元的欠条,打过欠条后我们把他们几个拉到万邦的一个宾馆内,我就走了,等到下午我去万邦宾馆时一个年轻人拿着五万元说钱已经打过来了,我就拿着钱去另一个房间内把钱又给都建坡,都建坡把钱装在他的包里��。他们打欠条后我把欠条放在都建坡的包里面了,我又把包放在房间内的床上面了,当时都建坡在场,最后我们走的时候都建坡拿着那个包。我当时把这五万元钱给都建坡,都建坡给我一千元钱让我给他们几个当路费,其余的钱我就不清楚了。6.被告人欧阳奎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6点邵占京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收拾几个人,他让我在王婆大虾二楼他开的游戏室等他,邵占京到店里给我说尉氏的几个人来了,已经到了中原人家、一会找个快捷酒店他们开始推饼的时候就收拾他们。从店里出来看见两辆车,一辆是邵占京的,后面跟了白色轿车是老建的,上面坐了4、5个人,在车上邵占京不知道给谁打电话,问房间号,邵占京让我开着车,我们去了米兰春天,到了以后我们直接去了2楼的一个房间,正好有个叫安浩的年轻孩儿带了四五个人过来,我们进到房间���看到崔伟、小飞等人,几个年轻人都手里拿着钢管,邵占京说让他们玩会推饼再说,我们在房间里就等着,过了20分钟,都建坡提了个包进到房间,他跟邵占京说现在动手太早,让他们玩一会我们再收拾他们,我听见都建坡和邵占京他们商量说,把尉氏推饼的几个人从宾馆里面拉出来,顺着翠明湖南边门口进,北边出,走环城大道绕景观大道,再去黄河大堤,一会捂住人以后两个人架一个下去,我看他们要办大事,我就想走了,邵占京不让我走,一会我媳妇打电话给我,我得赶紧回去,邵占京就让我走了,尉氏人来了3男一女,我就记得这么多了,第二天听邵占京说收拾的可狠也没弄到多少钱。7.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5年3月8日,刘小国给我打电话说,问有没有饼场,我说有场,到晚上六七点钟,我对刘小国说直接去中原人家就行了,到了六点钟左右刘小国就领着十个人到了中原人家,我给他们开了三个房间,让他们在中原人家休息,我去联系推饼的人。我联系了俩人李某2和朱艳志,我又给都建坡打了一个电话,我这有一门,让都建坡在找一门(都建坡和老建一般都在饼场外放冲),我说你找好人直接来中原人家来找我们,一会都建坡开车拉着邵占京、朱志发去中原人家接我们,我和朱艳志、李某2都上了都建坡的车,车上说推饼需要开房间,我没带身份证就用都建坡的身份证开了房间,开的房间在米兰春天,因为都建坡有会员卡能优惠。然后我就安排刘小国他们去对面饭店去吃饭,吃饭的时候,吴某让我给他拿一万块钱,我给他一万块钱当本金。饭后,尉氏县有三男一女跟着我走了,男的叫吴某、苏某、张某1,女的不认识,大概八点左右,我和尉氏的三男一女去的宾馆,去到以后都建坡还没有到,我们就在399房���斗了一会地主,大概玩了有半个小时,艳志就下去接小四,小四去的时候带去一个年轻人有二十多岁。小四和那个年轻人去到以后就开始推饼了,我们这边李某2一门,小四和那个年轻人一门,苏某和吴某一门,张某1自己一门,我和艳志还有尉氏的那个女的在一旁打水。他们推了有一个小时左右,鹏杰身上带的两万元钱输完了,鹏杰让我再给他借一万,我就给都建坡打了一个电话,都建坡说邵占京那里有钱,我就给邵占京打了一个电话,邵占京说他在二楼,我就和邵占京下楼说了说,邵占京同意借给李某2一万元钱,我说好之后李某2就跟着欧阳奎下楼拿钱了,他们又继续推饼。大概就是晚上十点半左右,我有事就走了。到第二天(2015年3月9日)凌晨1点多钟,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尉氏县那几个人推饼的时候出老千了,都建坡和邵占京把那四个尉氏县人打一顿拉走了,��赶紧来看看吧。我就去到米兰春天快捷宾馆了,我到399房间的时候,李某2自己在房间里,我问李某2咋回事,李某2说尉氏县人出老千了,都建坡和邵占京打了尉氏县人一顿把人拉走了。李某2说他们刚才打那几个尉氏县的人时候,把麻将机打坏了,宾馆的人不让他走,到2点多钟,都建坡给我打电话说你领住人来骗我了。我说没有,都建坡让我去跟他见面,叫我赔偿他的损失,让我拿六万块钱给他。8.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都建坡和三个人在晚上六点订的这间麻将桌房间。晚上八点左右,他们的人进去了房间。当晚我听到楼上有响动,而且说话的人很多,后来看到很多人从楼上房间下来,我害怕打架怕他们不结账,我去了房间内发现399很乱,麻将桌被拆了,麻将撒了一地,床上很乱,我想着可能是因为打牌发生了打架。9.证人荣某证言,证明3月9号13点左右,苏某给我打电话,他说给郑州出了点事,给朋友用点钱,用两万块钱,他还说不让给他家里人讲,过两天就还给我,一会把卡号发给我,我汇到吴某的农行卡里,苏某又说让我抓紧时间汇,汇完以后给他打个电话。过了一会,苏某给我发了一条短信,短信上显示了一个银行账号,我就通过转账的方式,转过去两万元人民币。10.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2015年3月8号晚上9点多钟,我们在米兰春天快捷宾馆三楼的棋牌室内推饼,推饼的饼桌上坐了四个主门,我坐东门;朱志发和那个年轻孩儿合门坐西门,朱志发在门上坐着;尉氏来的张某1坐南门;尉氏的吴某和苏某合门坐北边,苏某在主门上坐,我们坐下后,都把钱掏出来放到跟前,我总共带了17000元左右,他们都多少钱我不清楚,每人跟前都有一叠钱,李某1、朱艳志他们几个在旁边看,一直推到凌晨1点多钟,我和朱志发我们两个都输了,朱志发输了多少我不清楚,正在赌博时跟朱志发一起来的那个年轻孩儿把麻将翻开了,他说尉氏的把牌洗成单双点了,在牌上划花作记号了,尉氏人说他们没有,这个年轻孩儿朝张某1的脸上扇了几巴掌,他们就吵起来了,这时都建坡、邵占京领着十几个人就冲进了房间,有人手里拿着钢管、有人手里拿着电警棒。都建坡、邵占京进到房间后让尉氏的把兜里钱全部套出来放到桌子上,我数了数我的钱,有12000元钱,减去借的10000元钱,等于推饼我总共输了15000元左右,都建坡、邵占京他们几个把吴某按倒在床上,朝张某1身上跺了几脚,我就拿着手机出来给李某1打电话,我给县生说尉氏的人出老千了,他们几个在房间内打他们了,李某1就让我到二楼走廊那里等他。都建坡、邵占京他们在房间里打了他们几下,就把尉氏的三男往楼下拽,说要把他们拉走,都建坡让两、三个人拽着一个把他们押到楼下,都建坡让我和一个年轻孩儿拽着吴某,把吴某从楼上拽下来,拽到车里。当时都建坡、邵占京他们把苏某等人拉到别的地方目的是为了要钱。事后两天我听李某1说都建坡、邵占京他们收拾尉氏的一顿,还强行让尉氏的那几个人的家人打过来五万元钱。11.证人崔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8日22时许,欧阳奎就回家了。12.证人欧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8日晚上十点多钟我都在家睡觉了我哥哥欧阳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米兰春天快捷宾馆的体育场那里接他,把他接到家。我哥跟一个叫小京的男的经常在一起,小京有一辆黑色的本田轿车。13.证人都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我正在中牟县城玩儿,小四(朱志发)突然给我打来电话,他对我说来商都大道的米兰春天快捷宾��洗牌(打个帮手给个辛苦费)。我又在电话里对我说今晚上来打牌的对方会出老千。到了宾馆之后,小四在前边走我跟着他来到了三楼的一个房间。我一进房间我看见李某1在房间,是李某1叫去的开封尉氏的人在那斗地主,这时李某1就对我们说开始推饼。他们玩儿了有四、五个小时,到最后小四(朱志发)输了有两万多,李某2输了有一万块。这时大概晚上十一点了,小四(朱志发)和鹏杰都输着钱,我在旁边坐着,这时小四说今晚光输钱。并对我说把牌掀开看看。随即我就把桌上的牌掀起了几张,那些牌上边是单数,下边是双数。我就把牌一摔,并且拽住那个年纪小的尉氏来的孩说你咋洗的牌,并且朝他的脸上扇了一巴掌朝身上踹了两脚,在座的人也都停了下来。这时李某2就下楼了,过了两分钟小京(邵占京)带着玉川(王予川)等人就上来了。开始打,动手的���予川等人,当时房间里人太多我记不清了,这时我哥都建坡上来了,我一看我哥来了我就下楼了,我到了楼下我自己坐在了我的车(黑色比亚迪G3轿车,车牌为豫A×××××)里,过了十几分钟我看见那几个尉氏的都下楼了,我们的人把他们几个分开坐到了车里,我开着车跟着他们,到了大孟镇十字路口的时候,我跟我哥(都建坡)打了电话,我哥说你等着吧一会就过去,我开的比较慢就接着向北走,我开了有几公里看见他们从路东的树林里出来了上了车,紧接着我们就向北走,沿着黄河大堤向西来到了刘集镇街上,这时大概都到了凌晨三点,我们来到了一个宾馆门前。我没有下车走了。14.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的现场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的现场情况一致。15.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明���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吴某、张某1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另有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建坡、邵占京、欧阳奎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都建坡、邵占京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欧阳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关于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物质损失的诉讼请求,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附带民事原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因此,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犯罪数额,三被告人犯罪数额应认定5万元。经查,被害人吴某称,自己在银行所取的苏某朋友打过来的5万元钱全部交给了邵占京。虽然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认可在送三人回尉氏的时候,邵占京曾给过200元路费,但在被告人非法获取苏某5万元钱时已经既遂,200元路费并不影响抢劫数额的认定。故被告人都建坡的辩护人及邵占京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定性,本案中,主观上,都建坡、邵占京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在米兰春天202房间进行合伙预谋,试图以对方“出老千”为理由迫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出钱财,符合抢劫罪的主观特点。客观上,都建坡、邵占京等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多次殴打、胁迫的暴力行为,抢走了苏某5万元人民币,造成三人两轻微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综上,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都建坡及其辩护人、邵占京和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寻衅滋事和绑架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都建坡的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经查,抢劫系都建坡、邵占京联系、组织、策划,在犯罪过程中都建坡、邵占京殴打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占京收下5万元赃款。欧阳奎明知还参与其中,系共犯,后认为事态严重退出。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都建坡、邵占京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欧阳奎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都建坡的辩护人提出的都建坡初犯、认真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占京、欧阳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都建坡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占京有前科。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手段、数额,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都建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邵占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欧阳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张某1、吴某的诉讼请求。

五、剩余赃款四万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海岩

人民陪审员  朱 峰

人民陪审员  闫金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鑫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