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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和家欢农家菜馆、曲梦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华,吉林市昌邑区和家欢农家菜馆,曲梦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85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华,女,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和家欢农家菜馆,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曲梦云,女,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李永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和家欢农家菜馆、曲梦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吉0202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和家欢农家菜馆和被告曲梦云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欠款56780元:

二、原告李永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永华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5.7413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现双方当事人就本院作出的(2016)吉0202民初901号、(2016)吉0202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曲梦云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永华210,0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鉴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901号、902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樊 颖

审 判 员  张元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路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