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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347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347号鄢爱忠鄢爱某,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景县王千寺镇白相公村,联系电话617×××8申请鄢爱忠罚金一案,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