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590号
申请执行人:木明江·赛提瓦力地,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新疆三乐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
被执行人:谢军,住新疆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木明江。赛提瓦力地与被告新疆三乐乳品有限公司、谢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4.666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三乐乳品有限公司、谢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是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伊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马云疆
代理
审判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