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民初346号原告徐某,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谢某1,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
原告徐某诉被告谢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05年,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认识并恋爱,××××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年生育第一胎女孩谢某2,今年11岁,2009年生育第二胎男孩谢某3今年7岁,2010年生育第三胎女孩谢某4今年6岁。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对被告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被告是一个十足的赌徒,2005年被告欠他人赌债3500元,债主上门逼债,原告父亲替还了赌债3500元,当时被告表态戒赌,但被告恶习不改,11年来一年比一年赌得更大,外出借高利贷,每年赌博、买“私彩”输掉不少于10万元。2014年农历9月至2015年,家庭替被��支付赌债不少于15万元,其尚欠赌债20~30万元。被告除了赌博外,不尽到为人夫为人父之责任。导致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俩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徐某对其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证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证”(三份)。被告谢某1缺席不作答辩。被告谢某1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举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年初,原告与被告谈恋爱,××××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25生育第一胎女孩谢某2,××××年××月××日生育第二胎男孩谢某3,××××年××月××日生育第三胎女孩谢某4。原告以被告经常赌博,不尽到为人夫为人父之责任,导��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俩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原告不能举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经常赌博。因被告缺席,本案不能履行调解程序。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结婚登记而成婚,故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鉴于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而成婚,且婚后已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原、被告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原、被告在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加强彼此沟通,导致夫妻之间产生感情淡薄,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和理解,互相信任和尊重,善于处理家庭矛盾,并能为子女的未来着想,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希望的。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提供证据放弃抗辩权,但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谢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永南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肖景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家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