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2317号
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盘家园一期会所内。
法定代表人:龚秀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军。
第三人:周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翩,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第三人周建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军、第三人周建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军、第三人周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199元,由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亦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艺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