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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2317号

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与杨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杨军,周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2317号

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盘家园一期会所内。

法定代表人:龚秀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军。

第三人:周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翩,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第三人周建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军、第三人周建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军、第三人周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199元,由原告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亦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艺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