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598号
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70号海润国际大厦B座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101006753482086。
法定代表人:王波。
委托代理人:赵田韵,住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单位职员。
被告:吉林省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南京街,住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22-228号钻石星座C座19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753482086。
负责人:王波。
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南京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雪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