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何伟,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新仁,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伟与被执行人王新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现在银行抵押且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的工资也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同申请执行人谈话,其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89320元,执行费274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荣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