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托法执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文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利国际广场14层。法定代表人白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康霞,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深,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内蒙古宏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赵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公司)、康霞、白深、内蒙古宏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坐落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纬路东岸国际19号楼1至2层1单元1011号住宅(房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321**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32号街坊锦绣苑3号306楼商业用房(房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122**号)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2号兴隆鞋城一层20号商业用房(房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146**号)的房屋属被执行人白深、康霞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白深、康霞所有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纬路东岸国际19号楼1至2层1单元1011号住宅(房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321**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32号街坊锦绣苑3号306楼商业用房(房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122**号)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2号兴隆鞋城一层20号商业用房(房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14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白深、康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白深、康霞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白深、康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全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