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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371之一号

任传辉与纪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传辉,纪执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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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37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任传辉,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纪执平,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传辉与被执行人纪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海商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传辉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任传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206300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富友

审判员  崔海峰

审判员  王燕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靖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