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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2569号

杨令新、尹红轩等与长垣县樊相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令新,尹红轩,长垣县樊相供销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569号原告杨令新,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原告尹红轩,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君平,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垣县樊相供销社。法定代表人李志强,任该社主任。住址:长垣县樊相镇省道213与张樊路交叉口东北角。

原告杨令新、尹红轩诉被告长垣县樊相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经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杨令新、尹红轩提交的“樊相供销社农资服务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方为“长垣县凡相供销合作社”,而杨令新、尹红轩起诉的被告与该合同中的相对方不符,该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故杨令新、尹红轩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令新、尹红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4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