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569号原告杨令新,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原告尹红轩,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君平,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垣县樊相供销社。法定代表人李志强,任该社主任。住址:长垣县樊相镇省道213与张樊路交叉口东北角。
原告杨令新、尹红轩诉被告长垣县樊相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经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杨令新、尹红轩提交的“樊相供销社农资服务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方为“长垣县凡相供销合作社”,而杨令新、尹红轩起诉的被告与该合同中的相对方不符,该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故杨令新、尹红轩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令新、尹红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4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