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698号申请执行人斯琴,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桑杰,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花拉,男,蒙古族,牧民。斯琴与桑杰、花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39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桑杰、花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斯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家里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桑杰、花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斯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桑杰、花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斯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 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