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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347号

李国华与贾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华,贾文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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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347号申请人李国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贾文峰,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国华申请执行贾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2民初52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文峰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贾文峰相当于1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波二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政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