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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91执202号

扆国霞申请执行王丽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扆国霞,裴建兴,王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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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扆国霞,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裴建兴。被执行人王丽华。扆国霞诉裴建兴、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扆国霞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4183720元(含申请执行费43800元),未执行标的4183720元(含申请执行费43800元)。2016年8月15日经申请执行人扆国霞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2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裴建兴、王丽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扆国霞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美丽

代理

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

审判员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