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5执2755号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敬,上海邱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2755号

申请执行人:周敬,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龙吴路XXX弄XXX号楼403室。

被执行人:上海邱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号XXX楼8050。

法定代表人:傅世俊,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周敬与上海邱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邱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卫平

审判员  杨平彦

审判员  谢寿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