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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4608号

潘孝水、张兆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孝水,张兆东,陈晓东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608号申请执行人潘孝水,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兆东,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晓东,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潘孝水与被执行人张兆东、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温瑞商初字第53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兆东、陈晓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潘孝水借款本金3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2016年8月4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两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兆东、陈晓东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路170号的共有房屋(产权证号:00××53),因该房屋已抵押给第三人,该房屋由(2016)浙0381执3675号案件中处置抵押物,若有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兆东、陈晓东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新饭店前飞云东路290号的共有房屋(产权证号:00××58),因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该房屋由(2016)浙0381执3727号案件中处置抵押物,若有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上述两间房屋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即2019年5月4日前)申请续行查封。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陈晓东名下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张兆东名下有牌号为浙C×××××的车辆,已在(2016)浙0381执2840号案件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即2018年3月5日前)申请续行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称暂时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300000元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6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志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