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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执20916号

北京猫有鱼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锐莉,北京猫有鱼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20916号

申请执行人:李锐莉,女,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猫有鱼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4号楼3层(大屯孵化器A1244号)。

法定代表人:蔡宏宇,总经理。李锐莉申请执行北京猫有鱼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猫有鱼文化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54598号民事判决书,李锐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猫有鱼文化公司依照生效判决书内容退还其课时费、案件受理费共计一万一千四百四十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猫有鱼文化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猫有鱼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宏宇按照本院通知到庭汇报财产,表示该公司已不再经营,目前无履行能力。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猫有鱼文化公司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李锐莉到庭表示被执行人猫有鱼文化公司确无实际经营地,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李锐莉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猫有鱼文化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猫有鱼文化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李潇潇

代理

审判员  王宇翔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