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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342号

刘玉环与李孝武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环,李孝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环,女,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李孝武,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刘玉环申请李孝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孝武应支付申请人刘玉环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134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霄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双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