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环,女,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李孝武,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刘玉环申请李孝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孝武应支付申请人刘玉环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134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霄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双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