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2执1350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尉利芬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尉利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被执行人尉利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0195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尉利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尉利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尉利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尉利芬(证件号码:)在绍兴银行的00×××39的存款人民币5113957.9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