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729号
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龙湖南路舜耕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玉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庆涛,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