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83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东城建设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736017243X。
法定代表人:杨学军。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遂昌县。法定代表人王祖平,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祖平,居民。被执行人程慧华(系被执行人王祖平之妻),1964年5月22日,居民。被执行人王晓平,1964年12月17日,农民。被执行人吴葱香(系被执行人王晓平之妻),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遂商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王祖平,程慧华,吴葱香,王晓平立即向申请人浙江遂昌东城建设责任公司履行借款本金12060000.00元及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余家村的生产用房、工业用土地使用权等价值的财产【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07)第22**号,遂政国用(2011)第01503号】依法移送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三次拍卖及变卖均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人浙江遂昌东城建设责任公司同意按变卖价格(人民币6750000.00元)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余家村的生产用房、工业用土地使用权等价值的财产【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07)第22**号,遂政国用(2011)第01503号】交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东城建设责任公司【浙江遂昌东城建设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飞龙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736017243X,法定代表人杨学军】抵偿人民币6750000.00元。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余家村的生产用房、工业用土地使用权等价值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东城建设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华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