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556号罪犯岳寻,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岳寻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27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7月2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岳寻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岳寻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8—2014.8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9—2015.8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岳寻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