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6131号
原告:李迪娅,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代理人:苏小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66588-8。住所地: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二期工业区A-02地块(桐乡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内11幢2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罗宏,经理。
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000079810。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388号1幢5楼。
法定代表人:沈小华。
原告李迪娅与被告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迪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迪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贤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