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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1135号

原告张家口献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1-2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口献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1135号

原告:张家口献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李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献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献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苑仲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晓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