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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1523号

伊宁市胡琼辣妹子川菜馆申请执行张俊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宁市胡琼辣妹子川菜馆,张俊卿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523号

申请执行人:伊宁市胡琼辣妹子川菜馆,住所地伊宁市。

被执行人:张俊卿,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伊宁市胡琼辣妹子川菜馆与被告张俊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7.325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俊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是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马云疆

代理

审判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