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吕明源,男,汉族,1951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沈林君,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吕明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崇州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明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林君在农行崇州市支行账户上的存款464000元(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宪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