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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116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与张花、闫春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张花,闫春风,张家口速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11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39号。被告张花,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北县。被告闫春风,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张家口速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奥林星城小区。法定代表人苏晓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诉被告张花、闫春风、张家口速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桂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