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秦泗华。申请执行人焦秀香。被执行人白计锋。申请执行人秦泗华、焦秀香与被执行人白计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一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82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地址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经向被执行人张贴执行通知书其亦到庭履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恢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秦泗华、焦秀香与被执行人白计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