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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恢135号

秦泗华、焦秀香与白计锋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泗华,焦秀香,白计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秦泗华。申请执行人焦秀香。被执行人白计锋。申请执行人秦泗华、焦秀香与被执行人白计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一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82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地址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经向被执行人张贴执行通知书其亦到庭履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恢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秦泗华、焦秀香与被执行人白计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