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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恢18号

赵晨伟申请施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晨伟,施启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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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赵晨伟,住所地郑州市。

被执行人:施启亮,所在地郑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晨伟与被执行人施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郑民终字第903号(2001)管法执字第997号(2000)管民初字第129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启亮在银行的存款53361.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施启亮银行存款、本金53361.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张桂玲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