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楷。被执行人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住青岛胶南市。法定代表人潘志利。被执行人上海利兆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潘志利。被执行人罗兆东,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潘志利,女,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黄飞灵,女,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利兆实业有限公司、罗兆东、潘志利、黄飞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民二商初字1079号民事调解书/(2016)鲁0212执字第4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雄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