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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2736号

林炎与王国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炎,王国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736号

申请执行人:林炎,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杨顺连,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国正,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炎与被执行人王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正在银行无存款记录,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土地登记记录。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正长期在外,多次执行未果。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受偿的执行款本金20263元及利息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382执27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玲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