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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118号

王晓闯与王立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闯,王立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闯。被执行人王立卫,地址安平县。本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立卫,名下有科鲁兹轿车一辆(牌照:冀T×××××),并在审理阶段已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立卫名下的科鲁兹轿车一辆(牌照:冀T×××××),扣押至安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立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