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执1206号

1206申请执行人高雪强与被执行人赤峰市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雪强,赤峰市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高雪强,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赤峰市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林左旗。高雪强与赤峰市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470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雪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原告工资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有该公司的属于青岛齐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100万即0.5%股权,无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雪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岛齐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赤峰市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100万即0.5%股权。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富 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