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高雪强,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赤峰市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林左旗。高雪强与赤峰市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470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雪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原告工资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有该公司的属于青岛齐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100万即0.5%股权,无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雪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岛齐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赤峰市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100万即0.5%股权。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富 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