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382号罪犯马定生,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系累犯。本院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定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500元。宣判后同案李江龙等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将马定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31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其后至2014年5月30日,罪犯马定生获减刑一次,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7月2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马定生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马定生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定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6—2014.7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8—2015.7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定生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定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