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彦兵。
被执行人:辛美玲,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刘金成,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杨丽娅,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刘建峡,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美玲、刘金成、杨丽娅、刘建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管民二初字第0224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辛美玲、刘金成、杨丽娅、刘建峡在银行的存款625143.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张桂玲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