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404号
原告: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凤娟,该公司法务。
被告:昆山通辉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通辉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昆山通辉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通辉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8元(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晓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