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赖丽艳。被执行人黄德军。被执行人姚兰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陆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德军、姚兰分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陆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兰分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兰分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良彬
审 判 员 庞 婕
代理
审判员 李 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