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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139号

赖丽艳与黄德军、姚兰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丽艳,黄德军,姚兰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赖丽艳。被执行人黄德军。被执行人姚兰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陆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德军、姚兰分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陆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兰分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兰分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良彬

审 判 员  庞 婕

代理

审判员  李 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驰 关注公众号“”